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主旨: 函轉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9條,業經於111年4月14日以環署綜字第1111040947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111年4月25日投環局綜字第1110008925號函辦理。
二、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鼓勵國民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以落實環境教育扎根,並為促使環境教育訓練課程聚焦以符訓練實需,故調整專業領域訓練課程時數為40小時、總訓練課程時數為100小時,爰修正本辦法第9條有關以訓練合格證明文件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規定。
說明:
一、 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111年4月25日投環局綜字第1110008925號函辦理。
二、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鼓勵國民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以落實環境教育扎根,並為促使環境教育訓練課程聚焦以符訓練實需,故調整專業領域訓練課程時數為40小時、總訓練課程時數為100小時,爰修正本辦法第9條有關以訓練合格證明文件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