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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仁愛鄉培育優秀體育人才獎勵金審查及核發辦法

一、 依據本所110年度施政計畫辦理。
二、 查旨揭辦法第五條規定,設籍本鄉選手及其指導有功之教練(毋須設籍本鄉)須於本(110年)年度11月30日以前檢具下列資料向本所提出申請;倘比賽於110年9月30日後比賽者,得於隔年度向本所提出申請:
(一) 申請表。
(二) 主辦單位出具之比賽證明書、國際比賽應由全國各項協會出具證明文件或獎狀影本。
(三) 身分證明文件:
1、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或在學證明影本。
2、 三個月以內戶籍謄本影本(指導有功教練毋須檢附)。
(四) 申請人個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倘若非農會存摺,須自行負擔吸收匯費新臺幣六十元)。
(五) 活動秩序冊(申請指導教練者須檢附足以證明確為獲獎選手指導教練之秩序冊)。
(六) 參加隊數證明。
三、 另查110年度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已完賽,接續由雲縣政政府辦理110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依旨揭辦法第三條規定,代表本縣參加前開比賽並獲得個人成績前四名或團體成績前六名者,請依說明段二踴躍向本所提出申請,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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