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7歲以上未滿12歲兒童觸犯刑罰法律之案件

有關7歲以上未滿12歲兒童觸犯刑罰法律之案件,於109年6月19日後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單位與警政單位之合作處理機制一案,請依衛生福利部函示辦理
一、 依據本府109年7月23日府社工字第1090173316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