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時間: 105年10月31日(星期一)14時
貳、地點:本府A棟5樓會議室
叁、主 席:王淑玲副處長 紀錄:許毓芳
肆、出(列)席單位人員:(如簽到簿)
伍、主席致詞:
陸、 業務報告:
柒、討論事項:
案由一: 教師申請縣外介聘積分採計時,參加網路文官E學院、地方E學中心及公務人員
終身學習護照等數位學習時數採計縣外介聘研習積分之審查原則,提請討論。
說 明:
一、 依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六 (五)規定:在本縣(市)最近五年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之進修、研習等,依照下列規定給分,最高十分;受訓一週以上,每滿一週,給0.五分(一學分以十八小時計。一週以三十五小時累計。未滿一週者不計分)。取得較高學歷之進修、加科登記之進修、大學推廣部學分或經政府核可民間之研習,均予採記。
二、另依上開積分審查原則第3點規定,教師參加網路文官E學院、地方E學中心及
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等數位學習時數,需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可,方可採計。
三、 目前本縣並無明訂教師如參加網路文官E學院、地方E學中心及公務人員終身學
習護照等數位學習,其學習時數於參加教師縣外介聘時如何採計,致使本縣教師
無法取得該項研習積分,因而與其他縣市教師積分比序時顯然不利,有關數位學
習時數是否授權由各校逕行認定並核章後,於申請縣外介聘時採計。
決 議: 照案通過,有關數位學習時數授權各校逕行認定並核章後,於申請縣外介聘時採計。
案由二: 教師申請縣外介聘積分採計時,參加社區大學時數可否依審查參考原則第2點採
計研習積分,提請討論。
說 明:
一、 依上開積分審查原則第2點規定,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指
派或同意參加具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文號之進修、研習,始得採計;另參加其
他機關團體(如教師會、基金會、協會、財團法人、補習班等)辦理之進修、研
習,未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文號者,不得採計。
二、 目前本縣國中教師積分審查無採計。
決 議:目前縣外介聘不採計社區大學研習積分。
案由三: 教師申請縣外介聘積分採計時,其年資積分部份兼代主任積分計分是否比照組長
給分(每滿1年1.5分),提請討論。
說 明:為顧及兼代主任權益,縣外介聘時積分應比照主任或組長採計。
決 議:兼代主任參加縣外介聘時,其年資積分部分比照主任給分(每滿1年2.5分)。
案由四:有關本縣各國中小班級數及學生數核定時間,是否應提前,提請討論。
說 明:
一、為使本縣國民中學超額教師介聘能順利進行,避免班級數及學生數的變動造成超額
教師不安定感,影響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並配合縣內外介聘之時程,擬將各國中
小班級數及學生數核定時間提前進行。
二、檢附教師縣外介聘與本縣國中縣內介聘日程表乙份供參。
決 議:
一、 超額教師介聘作業日程、項目順序調整為各校提報自願與非自願超額教師科目及
名單後,本府再公布全縣可供超額教師調入之缺額及科目。
二、本縣各國中班級數及學生數核定作業時間仍維持於每年7月1日辦理。
案由五:有關尚未訂定超額教師介聘要點並報府核備之學校,則該校超額教師逕依本府所訂
要點辦理,提請討論。
說 明:為使106年度本縣超額教師介聘能順利進行,請務必於106年2月底前報府核准,
否則各校超額教師之處理請逕依南投縣立國民中學暨高中附屬國中部超額教師介
聘作業要點及積分表辦理。
決 議:照案通過,各校超額教師處理要點及積分表未於106年2月底前報府核准者,逕依
南投縣立國民中學暨高中附屬國中部超額教師介聘作業要點及積分表辦理。
捌、臨時動議:
玖、散會(16:02)。